33 甲有 A 屋,先賣給乙,並交付於乙使用;嗣後,甲將 A 屋出賣並移轉登
記所有權給丙。下列何者正確?
(A)乙得請求丙移轉 A 屋所有權於乙
(B)乙得請求甲移轉 A 屋所有權於乙
(C)乙得因甲給付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D)乙得拒絕交付房屋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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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297), C(2918), D(165), E(0) #3225279
統計: A(211), B(297), C(2918), D(165), E(0) #3225279
詳解 (共 6 筆)
#6148300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二重買賣,原買受人僅得對出賣人請求賠償損害(C) 乙得因甲給付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 不得請求移轉該物所有權
(B) 乙得請求甲移轉 A 屋所有權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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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153
依債權相對性:契約當事人間可以主張的權利,僅能在契約當事人間主張,故前買家(乙)對後買家(丙)不能主張任何權利。
依債權平等性:數個債權間,彼此並沒有優先順序,故乙不能因簽約在先,就要求賣家(甲)先移轉房屋所有權給自己,而不移轉所有權給丙。
另外,前後兩契約都是有效法律行為,彼此效力互不影響
乙的救濟方法:除依房屋契約條款對甲主張契約責任外,可依民法第226條第一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還可依第256條 解除契約。
(一屋二賣的預防措施:土地法第79條之一 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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