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精神狀況正常之人受緩刑宣告,於緩刑期間內得如何處置?
(A)應交付保護管束
(B)得交付保護管束
(C)應施以監護處分
(D)得施以監護處分
統計: A(939), B(3413), C(399), D(415), E(0) #138475
詳解 (共 10 筆)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係屬一種保安處分,與刑罰不同.保安處分的目的在預防犯罪的發生,
其類型有感化教育處分 監護處分等.
精神狀況正常之人受緩刑宣告,於緩刑期間內->得交付保護管束
精神狀況不正常之人受緩刑宣告,於緩刑期間內->應交付保護管束
回瘖啞人
CD監護處分:心神喪失人因其無刑罰之感應性,故在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中明定其行為不罰,但是任其自由行為者,恐有危害他人之虞。故依法官之認定,必要情形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可參考下面幾題會比較了解
依刑法規定,對於精神障礙的犯罪人,除了宣告刑罰之外,可以另外宣告何種 處分?
(A)強制治療 (B)監護處分 (C)強制工作 (D)禁戒處分99年法學緒論考猜答案:B
依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因心神喪失而不罰之犯罪者,得作如何處分?
(A)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B)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C)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D)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92 年 - [法學緒論] 9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一試高等三級#3180答案:B
刑法§87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甲精神異常,成為進出醫院的常客,某日因不滿母親 A 剪破她的衣褲,而拿菜刀砍死 A。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行為時若為無責任能力之人,不成立犯罪
(B)若依甲之情狀足認其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C)若依甲之情狀足認其有再犯之危險時,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D)甲行為時若為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得減輕其刑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佐級鐵路人員考試_事務管理【法學大意】答案:C
刑法19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甲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某日甲妄想父親A要殺他,遂拿刀先殺死A,法官因甲有精神障礙以致欠缺辨識行為為違法之能力,而判處甲之行為不罰,但法官認為甲有再犯之虞,應判處甲下列那一種處分?
(A)監禁處分 (B)強制工作處分 (C)禁戒處分 (D)監護處分
區別
1. 監護處分:性質上有監禁與保護之雙重意義
2. 保護管束:觀護單位負責輔導矯正其偏差觀念,「觀護」顧名思義為「觀察保護」
1.假釋、精神狀況不正常之人緩刑→應 保護管束
2.精神狀況正常之人緩刑→得 保護管束
刑法93(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
Ⅰ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91-1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74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Ⅱ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