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保安處分之敘述,依目前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過去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因此,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得與刑罰互相折抵
(B)對於受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者,得按其情形以保護管束代替之
(C)對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又同時具有外國國籍(即俗稱擁有雙重國籍)之人,無適用驅逐出境規定
之餘地
(D)監護處分係以因精神障礙而成為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之人為對象,若認為有再犯或危害公
共安全之虞時,得於刑之執行前或執行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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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4), B(68), C(131), D(83), E(0) #1849588
統計: A(654), B(68), C(131), D(83), E(0) #1849588
詳解 (共 8 筆)
#3334191
(A)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過去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且具有社會防衛功能,但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得與刑罰不互相折抵
(B)對於受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者,得按其情形以保護管束代替之(參刑法第92條)
(C)對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又同時具有外國國籍(即俗稱擁有雙重國籍)之人,無適用驅逐出境規定 之餘地:雙重國籍者亦屬我國人
(D)監護處分係以因精神障礙而成為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之人為對象,若認為有再犯或危害公 共安全之虞時,得於刑之執行前或執行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參刑法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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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9580
(A)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過去未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因此,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得與刑罰互相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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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660
有雙重國籍的人不能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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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610
(C)84台非195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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