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刑法監護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第 19 條第 1 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 監護
(B)有第 19 條第 2 項及第 20 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C)監護處分之執行期間限於 3 年以下
(D)監護處分為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1), B(978), C(2287), D(590), E(0) #2065270

詳解 (共 7 筆)

#3754523

刑法第87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選項A)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選項B)。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選項C 監護處分之執行期間限於 3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選項(D)監護處分為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可能有點爭議,有興趣的摩友可以參考法檢字第 0940803419 號,多數研究意見認為第87條的監護處分為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不過選項C錯更大,所以C肯定錯誤。

171
0
#4143608

自我筆記之十六:(突發奇想的口訣)

禁戒一年、保護管束及感化教育三年、監護處分五年

戒一保感三監五(介意保管三件嘸?)

134
0
#3884060

感化教育3年--執行半年後無繼執行必要

監護5年---無繼執行必要

禁戒1年---無繼執行必要

強制工作3年---執行1年半後無繼執行必要  有執行必要可延一年半


保護管束可替代以上 3年

73
0
#3591617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87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43
0
#4117974

86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87監護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88.89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92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

處分。

 

 

34
0
#3914088

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745 號刑事判決(監護處分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法關於監護處分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後,已有變動,而監護處分之立法目的,除對受處分人給予適當治療,使其得以回歸社會生活外,復在使其於治療期間,仍與社會隔離,以免危害社會,性質上兼具治療保護及監禁以防衛社會安全之雙重意義,當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自應有上開新舊法比較規定之適用。

21
0
#3578300
X(C)監護處分之執行期間限於 3 年X...
(共 3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1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727855
未解鎖
C  五年以下,非3年
(共 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1
私人筆記#6532982
未解鎖
41.               ...


(共 5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