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侵害著作權之訴追,下列何者並非為告訴乃論之罪?
(A)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
(B)事業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C)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公開陳列者
(D)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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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2), B(510), C(1003), D(926), E(0) #2065274

詳解 (共 9 筆)

#3681709

45 侵害著作權之訴追,下列何者並非為告訴乃論之罪?
(A)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 §91II+
§91III 

(B)事業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91II+§100但書
(C)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公開陳列者 §91-1
(D)
擅自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92
 

著作權法

第 91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A)(B)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A)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2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D)

第 91-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C)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100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91條第3及第91條之13項之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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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1265
夜市太多人在賣盜版光碟了
就算我的xx影片被他們載下來製成光碟販售
我也不敢告他們(怕往生
所以才需要公權力直接介入
不然只會使其更加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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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2362

45 侵害著作權之訴追,下列何者並非為告訴乃論之罪?

(A)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之罪,不在此限。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不限制在須告訴乃論之列;重製物為光碟而散步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亦同。

(B)事業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C)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公開陳列者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D)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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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4113

經濟部表示,修正草案將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以營利為目的散布明知是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者,改列告訴論罪。 為了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也把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改列告訴乃論,期盼有效嚇阻數位環境下侵害著作權行為之發生。

 

時事考題 谷阿莫事件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犯罪態樣,傳統上 以行為人將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常態。因隨時代 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故著作權法關於陳列之定 義,自不得侷限於傳統類型,在未逸脫文義解釋之範圍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 而為適度調整。是當行為人將所欲散布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藉由單一或不 同角度進行拍攝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直接 瀏覽觀看上開影像時,行為人既已對於其所侵害之著作物有所主張,相對一方之 買家亦可清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之來源,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效果與實體商店 之陳設擺\放商品無異,均屬著作權法第 91 條之 1 第 2 項所稱之陳列行為,應受相同之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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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4806

重製光碟不需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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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578281
第100條(告訴乃論罪及例外)  本章之...
(共 2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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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654

個人判斷 涉嫌公益重大通常會是非告訴乃論罪
選項裡面A選項涉犯層面擴散的最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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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7294

大法官釋字第804號解釋與此題相關,可一併參閱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u6aj09dhgenwdy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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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2751

考得好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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