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基本權利主體及其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中央政府依法律使地方自治團體分擔社會保險保險費之補助,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保障財產權之限制
(B)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享有隨時返國之遷徙自由
(C)偷渡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亦享有人身自由
(D)無權利能力之團體如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時,得為 憲法上財產權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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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0), B(122), C(1749), D(1033), E(0) #2065239

詳解 (共 10 筆)

#3596392

我覺得這題是不是可以申請釋疑

(A)中央政府依法律使地方自治團體分擔社會保險保險費之補助,「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保障財產權之限制」

依釋字550: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其題目為「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保障財產權之「限制」,依照釋字550來看,確實有受到其限制,只是「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由於(A)僅說「涉及其限制」,並沒有說其「違憲」,所以照釋字來看,這樣的論述並無錯誤。


加以該釋字最後:

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如本案所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目及第二、三、五款關於保險費補助比例之規定,於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行政主管機關草擬此類法律,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以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並就法案實施所需財源事前妥為規劃;立法機關於修訂相關法律時,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


也就是因為有受其限制,所以行政主管機關,「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  

 

所以個人認為(A) 應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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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4404

個人覺得A是錯在 財產權 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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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5563

應該說 (A)依釋字550來說,是財政自主權,非財產權,又本題是問基本權利主體,所以依釋字765許志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的註3,原則上公法人並非基本權主體

釋字765許志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的註3:

對於憲法秩序之形成,法人扮演重要角色,不可視而不見。但基本權(憲法上權利)之主體若無限擴大,及於一切法人,因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亦為法人,將危及基本權本身之意義。只要觀念上認為基本權係以國家與個人間之分配原理為基礎,則國家與社會之界線無論如何皆須維持。因此,國家受基本權拘束,不得同時為基本權之主體原則上私法人享有基本權,反之公法人則無。惟實際上公法人具多樣性,並非所有公法人在一切場合均如國家之手足般運作。在基本權保護之生活領域中,公法人(或公營造物,例如國立大學)亦可能與國家處於對峙局面,此際宜例外承認公法人受基本權之保護。


這題真的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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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8260

選項A,財產權VS財政自主權
選項D,OO獨資商號,無權利能力但有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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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1014

公法人(國家/自治團體)原則上不受憲法上基本權保障

最佳解的看法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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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0636

個人淺見:

看到樓上大大對(c)選項有疑惑,因此提供一些思考方向!

享有人身自由的權利並不代表「不能」被限制人身自由。即,事實上每個人出生都享有人身自由,但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犯罪),法律仍能「限制」之。

查此題,偷渡者身而為人,確實在『預設值』上,享有人身自由,但因為其違反法律,公權力得以限制其自由。在這個思路裡,「享有與否」與「能不能限制」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兩件事。

所以題目僅寫說偷渡者「享有人身自由」確實無誤,並沒有否定「可以依照法律進行限制」的可能性。

僅為小小淺見,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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