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該規定所追求之目的為重要公共利益
(B)該規定所採取之手段,對非視障者權利並未造成過度限制
(C)該規定所採取之手段與欲達成之目的間,難謂具有實質關聯
(D)該規定已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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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1), B(3630), C(306), D(526), E(0) #2065241

詳解 (共 9 筆)

#3718827

國家保障視障者工作權確實具備有重要公共利益,因此對於視障者進行優惠性差別待遇的目的,合乎憲法相關規定的意旨。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惟仍須該規定所追求之目的為重要公共利益,此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的限制,並不符合憲法第23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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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0450
為何是*重要公共利益*而不是*特別重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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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3138
(J649)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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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3809

選項 A 也有問題
限制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是為了保護 (特別重要公共利益)
(特別重要公共利益) 涉及客觀條件非個人努力可改變
一堆題目都有瑕疵然後又要從裡面選錯的 (ㆆᴗ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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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916

這題是不是有問題啊?

釋字711說: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經個人努力始可達成,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且屬必要時,方得為適當之限制。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可達成,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本題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不是客觀條件嗎?

為何不能選(A)?

(A)應該是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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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952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規定之敘述
(A) 該規定所追求之目的為重要公共利益
節錄
釋字第 649 號解釋

查視障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狀態,系爭規定之差別待遇係以視障與否為分類標準,使多數非視障者均不得從事按摩業,影響甚鉅。基於我國視障者在成長、行動、學習、受教育等方面之諸多障礙,可供選擇之工作及職業種類較少,其弱勢之結構性地位不易改變,立法者乃衡酌視障者以按摩業為生由來已久之實際情況,且認為視障狀態適合於從事按摩,制定保護視障者權益之規定,本應予以尊重惟仍須該規定所追求之目的為重要公共利益,所採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手段,須對非視障者之權利並未造成過度限制,且有助於視障者工作權之維護,而與目的間有實質關聯者,方符合平等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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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8622
X(B)該規定所採取之手段,對非視障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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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0077
這題真的有爭議 眼睛失明難道是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嗎?  

為符合達成重要利益 ,應符合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
而特別重要公益,乃選擇自由客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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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9525
108年 - 108年 - 108 特種考試民航人員三等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9061 #79061 --1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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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06286
未解鎖
J649 A,錯誤 查系爭規定禁止非視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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