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行政院會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出席人員為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B)行政院院長為主席
(C)議決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D)提出於監察院之各種書面報告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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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57), C(147), D(3010), E(0) #2065252
統計: A(151), B(57), C(147), D(3010), E(0) #2065252
詳解 (共 2 筆)
#3600413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
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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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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