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A 無限公司之股東甲,今年 1 月份將其出資全部轉讓給乙,A 公司並於同年 1 月 20 日辦妥股東變更登記。
於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前,A 公司已負有 100 萬元債務未清償,於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後 2 年內,A 公司又
陸續產生 50 萬元債務。有關甲、乙對 A 公司 100 萬元及 50 萬元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 100 萬元債務、乙對 50 萬元債務,分別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B)甲對 150 萬元債務、乙對 50 萬元債務,分別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C)甲對 100 萬元債務、乙對 150 萬元債務,分別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D)甲不負清償責任,但乙對 150 萬元債務,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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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6), B(428), C(1490), D(1235), E(0) #2065255
統計: A(836), B(428), C(1490), D(1235), E(0) #2065255
詳解 (共 10 筆)
#3718841
無限公司,係指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無限公司為公司之一種,具有法人資格,我國公司法中設有四種公司,無限公司為其中之一。
無限公司須由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設立後如股東變動,不足二人時,該無限公司即須解散。無限公司之股東須對於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並非僅對公司負繳納股款責任而已。所謂無限責任,是指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應負將債務悉數清償之責任;各股東不論其出資額多少,也不論其出資財產之種類,均對公司債權人負清償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公司債權人於公司之資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得對於股東之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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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4888
公司法 第二章 無限公司
第六十條 (股東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責。
第六十一條 (新入股東之責任)
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第七十條 (退股股東之責任)
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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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9991
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故甲只針對股東變更"登記前"債務100萬元,於變更登記後2年內負責。50萬元債務是股東變更"登記後"發生,與甲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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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763
為什麼甲不是負擔150萬?不是2年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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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2398
同5F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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