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規定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罰鍰
(B)得規定連續處以罰鍰
(C)得規定一定期限內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D)得規定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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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796), C(428), D(2868), E(0) #2065259

詳解 (共 7 筆)

#3590007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地制法$26(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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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3716

樓上講的是自治條例,可是題目問的是罰則。

意思就是說,自治團體可以訂定自治條例創設、剝奪或限制權利義務,但是不能用罰則、不利益處分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因為法規未允許)。


大概4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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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9168

來點對照法條衝擊一下


地方制度法

第 28 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訂定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法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B)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C)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者

(D)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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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0449
勒令停工,只是停止這行為,待改善完 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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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9048
X(D)得規定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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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3673
勒令停工 不也是消滅一定資格嗎?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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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656
自治條例可以『吊扣』但不能『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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