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乙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一棟房屋值 300 萬元,尚有 100 萬元貸款未付,乙婚前和
婚後財產均為 0,甲以婚後勞力所得買下價值 500 萬元的房屋一棟並清償婚前 100 萬元債務,另繼承 600
萬元的土地一塊。未料甲、乙離婚,乙得向甲請求多少剩餘財產?
(A)250 萬元
(B)300 萬元
(C)600 萬元
(D)700 萬元
統計: A(1304), B(1779), C(548), D(299), E(0) #2065265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1030條之2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因此甲繼承之600萬元土地不需分配
婚後購買的500萬元房子及清償婚前貸款債務100萬元,需納入分配
(500萬+100萬)/2=300萬
為何 婚後100萬用加的,我用很好理解的方式來解釋。
夫妻財產制只論婚後遺產,所以婚前一概不討論。
甲: 婚後= 500萬房子+100萬存款(這是婚後的財產,但甲選擇拿去還掉婚前的房貸,所以這100萬不是負債是資產)=600萬
乙: 婚後=0
(600-0)/2=300萬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1030條之2: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甲、乙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採法定財產制。
甲婚前有一棟房屋值 300 萬元(婚前財產不用被分),尚有 100 萬元貸款未付,乙婚前和婚後財產均為 0(結婚前後都沒錢,不用管),甲以婚後勞力所得買下價值 500 萬元的房屋一棟並清償婚前 100 萬元債務(500+100=600萬),另繼承 600 萬元的土地一塊(無償取得不用被分)。
所以是600萬除以2=一人300萬
因為還掉那個100萬,剩下500萬,所以要加回去
你花500元買手表,但是剛剛付掉100元欠你朋友的錢,所以你出門時帶多少錢?
民法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第 1030-2 條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
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36 甲、乙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一棟房屋值 300 萬元,尚有 100 萬元貸款未付,乙婚前和 婚後財產均為 0,甲以婚後勞力所得買下價值 500 萬元的房屋一棟並清償婚前 100 萬元債務,另繼承 600 萬元的土地一塊。未料甲、乙離婚,乙得向甲請求多少剩餘財產?
(A)250 萬元
(B)300 萬元
(C)600 萬元
(D)700 萬元
(婚後財產-婚後存續所負債務+婚後償還婚前債務)/平均分配
(500-0+100)/2=300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
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
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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