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民國(以下同)100 年 7 月 7 日甲應乙之請求,依乙之規格,製造特定機器給乙,價金 120 萬元。如甲未
向乙請求給付價金,其價金給付請求權最快將於何時罹於消滅時效?
(A)101 年 7 月 7 日終止時
(B)102 年 7 月 7 日終止時
(C)105 年 7 月 7 日終止時
(D)115 年 7 月 7 日終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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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2276), C(889), D(847), E(0) #2065266
統計: A(113), B(2276), C(889), D(847), E(0) #2065266
詳解 (共 8 筆)
#3734518
定期5年 1次金2年
157
2
#3590077
民法$127(2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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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590079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127(2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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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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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1674
【請求權消滅時效】
*原則上:15年
*短期債權:5年
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特定報酬與費用:2年
1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2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8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是2年,最長不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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