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契約當事人任意終止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僱佣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B)承攬之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C)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D)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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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1), B(413), C(689), D(1266), E(0) #2065269

詳解 (共 10 筆)

#3590091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756-4(保證人之終止權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民法$511(定作人之終止契約)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民法$514-9(旅客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450(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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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9033

第 756-4 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第 511 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 514-9 條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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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4054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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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7456

本題A雖然是問民法上的規定,

但看不懂題目的人可以從勞基法來看的話比較好理解

所以A的選項:賠償僱佣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賠償僱佣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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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2056

(A) §756-4

(B) §511

(C) §514-9

(D)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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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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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6160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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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758
A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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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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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2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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