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契約當事人任意終止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僱佣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B)承攬之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C)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D)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統計: A(1581), B(413), C(689), D(1266), E(0) #2065269
詳解 (共 10 筆)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756-4(保證人之終止權)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民法$511(定作人之終止契約)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民法$514-9(旅客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450(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 756-4 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第 511 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 514-9 條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
本題A雖然是問民法上的規定,
但看不懂題目的人可以從勞基法來看的話比較好理解
所以A的選項:應賠償僱佣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得賠償僱佣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A) §756-4
(B) §511
(C) §514-9
(D) §4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