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關預防及處遇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A)社會工作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 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B)移民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C)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教育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D)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 4 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 學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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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800), C(1914), D(1065), E(0) #2065278

詳解 (共 9 筆)

#3630921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8-1條: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

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前項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相關辦法,由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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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會工作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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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第 58-1 條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前項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相關辦法,由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 6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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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主管機關才管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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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4812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並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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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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