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之受刑人,何者得許假釋出獄?
(A)有期徒刑執行未滿 6 個月之受刑人甲
(B)有期徒刑之執行尚未逾二分之一之受刑人乙
(C)無期徒刑執行未逾 25 年之受刑人丙
(D)累犯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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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284), C(446), D(5682), E(0) #2065283
統計: A(200), B(284), C(446), D(5682), E(0) #2065283
詳解 (共 6 筆)
#4258433
無25、有1/2、累2/3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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