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結合犯是故意犯與故意犯之結合
(B)加重結果犯之基礎犯罪必為故意犯
(C)集合犯是在時間、空間緊密之情形下所為接續數個動作之犯罪類型
(D)共謀共同正犯是由數個正犯事先共同謀議,而僅推由其中部分之人實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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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6), B(897), C(3208), D(1048), E(0) #2065288
統計: A(1006), B(897), C(3208), D(1048), E(0) #2065288
詳解 (共 10 筆)
#3778954
接續犯,係指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始得依接續犯關係論以包括一罪,否則仍應依其犯罪具體情節,分別依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處斷,或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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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1107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
所謂「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犯罪本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通常具有反覆或繼續之特性,此等反覆或繼續實行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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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7828
回5f(希望你會回頭複習),大家都告訴你結論了,但好像沒解釋。結論上來說加重結果犯是故意+過失沒錯,但這裡指的是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導致加重結果的產生(沒加重結果也會成立犯罪),而284條講的過失傷害跟過失致重傷本身就是構成要件,不符合就沒犯罪(結果犯),所以不會有加重結果的問題。(我也是自讀所以不確定是對的,有錯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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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6830
我還真沒有上課,只能完全自讀嘛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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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2695
我強烈懷疑樓上那位同學5f刑法沒有在認真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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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4532
結合犯 如強盜(故)殺人(故)罪
加重結果犯 如傷害(故)致死(過)罪
集合犯 如賭博罪(多人聚在一起賭博)
接續犯 (甲在一個空間把全部人都殺死)
共謀共同正犯(像是小組報告 五個人一起用報告 最後只有兩個人上去說明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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