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刑法上有關「刑」之概念,有法定刑、宣告刑與執行刑之別,下列關於宣告刑之描述,
何者錯誤?
(A)宣告刑原則上應於法定刑的範圍內量處
(B)被告即使因累犯而加重其刑,法官亦不得宣告高於法定刑範圍之刑度
(C)褫奪公權雖為從刑,但宣告刑不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
(D)違禁物之沒收,並非刑罰,並非宣告刑之範圍,但違禁物沒收之宣告,得單獨宣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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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3509), C(1380), D(1104), E(0) #1837428
統計: A(150), B(3509), C(1380), D(1104), E(0) #1837428
詳解 (共 4 筆)
#3093775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乃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二分之一是最高限度,究應加重多少,法官可在此刑度內,依自己之心證而決定其應有之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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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631
刑法40條第2項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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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4778
(C)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
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
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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