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失業缺錢,而向其好友乙借錢,乙要求甲須簽立本票,以為擔保。甲以自己的名義簽
發本票後,為使乙相信該紙本票之信用,在本票背面擅自冒用丙之名義以為背書,依
實務見解,在刑法上應構成何罪?
(A)甲冒用丙之名義在本票後背書的行為,該當刑法第201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冒用丙之名義在本票後背書的行為,該當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C)甲冒用丙之名義在本票後背書的行為,該當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D)甲冒用丙之名義在本票後背書的行為,該當刑法第220條第1項之偽造準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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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2), B(4359), C(385), D(309), E(0) #1837431
統計: A(1222), B(4359), C(385), D(309), E(0) #1837431
詳解 (共 5 筆)
#3093871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文書包括契約書、借據、郵局儲金簿或取款憑條、支票背面之背書、信用卡背面偽造簽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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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822
私文書範疇:罰單偽簽名、支票影本、引擎號碼、信用卡背面偽簽、支票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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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4763
。第 201 條 偽造有價證券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
。第 210 條 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文書包括契約書、借據、郵局儲金簿或取款憑條、支票背面之背書、信用卡背面偽造簽名等。
。第 212 條 偽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第 220 條 偽造準文書罪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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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4804
甲是以「自己」名義簽發本票,不會該當偽造有價證券罪
但擅自冒用乙之名義「背書」,會該當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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