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男與乙男係一對熱戀中之同性伴侶,因雙方家長反對二人結婚,乃由甲提議服毒自 殺共赴黃泉。某日,甲乙二人共同於某旅館內,分別服用致命毒藥,結果為旅館人員 發現,將二人送醫急救,僅甲獲救而乙不幸毒發身亡。試問:甲之行為該當何罪?
(A)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教唆犯
(B)刑法第275條教唆或幫助自殺罪
(C)刑法第275條教唆或幫助自殺罪之未遂犯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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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2374), C(306), D(1921), E(0) #1837437
統計: A(185), B(2374), C(306), D(1921), E(0) #1837437
詳解 (共 10 筆)
#3984178
甲是有成立犯罪的 只不過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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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014
第 275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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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636
回4F
刑法第275條第3項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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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4925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甲雖然得免除其「刑」,但「罪」還在?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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