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13歲)、乙(14歲)、丙(17歲)、丁(20歲)四人,四人共同謀議竊取超級跑
車,運往大陸銷售牟利,由甲、乙、丙三人負責行竊,甲、乙負責下手竊車,丙負責
開車接應,丁則負責尋找銷贓管道。一日丙載甲、乙鎖定目標,丙將車停在目標車輛
後面,由甲、乙下手竊車。得手後交由未參與實地行竊之丁負責脫手。關於甲、乙、
丙、丁四人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既有違犯竊盜罪之共同謀議,亦有分工行為,該當竊盜匪共同正犯,
均應論以結夥竊盜罪
(B)甲、乙、丙、丁雖共同謀議,但僅甲、乙、丙三人實行竊盜行為,僅甲、乙、丙為
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丙、丁四人雖該當竊盜罪之共同正犯,但甲因未滿14歲,無責任能力,其
行為不僅不成立竊盜罪,亦不能算入結夥竊盜之人數中,而丁又未於甲、乙、丙三
人實行竊盜行為的當下在場,亦不能算入結夥竊盜之人數,所以乙、丙、丁三人僅
為竊盜罪之共同正犯,不能論以結夥竊盜罪。又因乙、丙二人未成年,得依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D)甲、乙、丙、丁雖共同謀議,因分工行為不同,應各依其行為,各自成立竊盜罪之
正犯與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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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7), B(180), C(4976), D(172), E(0) #1837439
統計: A(1017), B(180), C(4976), D(172), E(0) #1837439
詳解 (共 9 筆)
#4884947
加重竊盜罪之結夥3人?
1.限於「實行」共同正犯
2.是否排除無責之人?
實務:無責之人不成罪,不計入
學說:縱然無罪,仍可貢獻,應計入
選擇只能選「實務見解」!
選擇只能選「實務見解」!
選擇只能選「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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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2239
有共同謀議及行為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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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4642
看到申論解題書有把未滿14歲的算入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之中
只是最後未成年的無罪責,但成年的還是該當加重竊盜罪,應該是學說通說
實務上就直接去掉了,不計算
選擇題只能照實務了,除非特別問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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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242
甲未滿14 不罰
乙丙丁共同共謀正犯
丁當下不在場無法構成結夥竊盜
故乙丙丁成立竊盜罪共同共謀正犯
乙丙未滿18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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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0632
1、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30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
▌37上字第2454號判例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缺乏責任能力,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能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2、最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97號刑事判決有相同論述:「又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行或在場參與分擔實行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固為本院向來之見解。然所稱以在場共同實行或在場參與分擔實行犯罪之人為限,旨在排除同謀共同正犯,非謂僅限在犯罪場所之人始計入結夥人數。縱未在犯罪場所之內,但在附近或經聯繫得及時到場馳援之把風或接應者,既足以排除犯罪障礙或助成犯罪之實現,不問其間有無物理阻礙或隔絕,仍應計入結夥之內,始符結夥犯罪加重之立法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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