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為某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於投資股票失利,乃起惡念,遂利用機會擅自向繳交易科
罰金或緩起訴金的案件當事人,謊稱可將款項交給他代辦。由於甲確實具有檢察事務
官身分,而且係約在地檢署的停車場付款,當事人信以為真,將款項交給甲,甲拿到
錢據為己有後,再將自己所偽造的收據證明文件交給當事人。關於前述甲的行為,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該當收受賄賂罪及詐欺取財罪
(B)甲之行為,該當偽造公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
(C)甲之行為,該當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詐欺取財罪
(D)甲之行為,該當公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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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8), B(3800), C(453), D(462), E(0) #1837436
統計: A(368), B(3800), C(453), D(462), E(0) #1837436
詳解 (共 6 筆)
#3960396
回樓上
取得持有的原因:
如果採取日本刑法的解釋模式,行為人如何取得持有,必須考量背後的原因,主要有三種情形:
1.委託信賴關係:租賃、使用借貸、寄託
2.偶然取得:遺失物、漂流物
3.實施他種財產犯罪後而侵佔:
實務認為,取得持有原因必須合法,始能成立侵占罪。
學說認為,侵佔罪保護所有人所有地位角度來看,均會成立侵占罪。
*但選擇題通常都是 以實務見解 去選答案*
參考資料:刑法概要 周易B-2-128 節錄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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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0457
(D)
刑法第336條:
I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第一項所謂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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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840419
(C)
刑法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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