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為某地檢署書記官,於民國92年5月至94年2月間多次向繳交易科罰金或緩起訴金的案件當事人,謊稱可將款項交給他代辦。由於甲確實具有書記官身分,每次都約在地檢署的停車場付款,當事人信以為真,將款項交給甲,甲拿到錢據為己有後,再將自己所偽造的收據證明文件交給當事人。關於前述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收受賄賂罪及詐欺取財罪
(B)成立偽造公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
(C)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詐欺取財罪
(D)成立公務侵占罪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易科罰金,於執行通知期日到署辦理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