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為某地檢署書記官,於民國92年5月至94年2月間多次向繳交易科罰金或緩起訴金的案件當事人,謊稱可將款項交給他代辦。由於甲確實具有書記官身分,每次都約在地檢署的停車場付款,當事人信以為真,將款項交給甲,甲拿到錢據為己有後,再將自己所偽造的收據證明文件交給當事人。關於前述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收受賄賂罪及詐欺取財罪
(B)成立偽造公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
(C)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詐欺取財罪
(D)成立公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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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1480), C(199), D(122), E(0) #350896

詳解 (共 5 筆)

#1015668
明顯是甲才有犯意,當事人是被甲騙,一直拿錢出來,怎麼看都是被害人,當事人何來賄賂?該金錢既然不是經要求期約之賄賂款項,甲自非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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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7376
易科罰金,於執行通知期日到署辦理易科罰金...
(共 8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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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278
請問為甚麼沒有賄賂罪呢?甲不是確實有書記官身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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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095
收據不是私文書嗎?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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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3869


一、事實關鍵拆點

甲是地檢署書記官(公務員)
行為流程:
1. 冒充可代辦繳罰金/緩起訴金
2. 在地檢署停車場收錢 → 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3. 錢據為己有
4. 偽造收據證明文件交給當事人



二、逐罪分析

① 詐欺取財罪(刑法339)

構成要件:
• 施用詐術(謊稱可代辦、利用書記官身分)
• 使人陷於錯誤
• 財產處分行為(交錢)
• 不法得利

? 完整成立,這條沒爭議



② 偽造公文書罪(刑法211)

他偽造的是:

地檢署罰金/緩起訴金收據證明

這是:
• 由公務機關出具
• 證明公法上金錢繳納事實
→ 屬於公文書

而且他是:
• 無權製作
• 冒用公務機關名義
→ 偽造公文書罪成立



三、為什麼不是其他選項

(A) 收受賄賂罪 ❌

賄賂要件:
• 對價關係
• 為職務上行為或不行為

本案:
當事人不是「行賄求違法處分」
而是被騙交錢
→ 沒有賄賂合意
→ 不成立貪污
而且非甲職務上行為




(C)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登載不實要件:
• 在職務上製作文書
• 內容不實

本案:
甲是「自己偽造收據」
不是在公務職權內登載
→ 是「偽造」不是「登載不實」



(D) 公務侵占罪 ❌

侵占要件:
• 財物原本在公務員合法持有中
• 再轉為自己所有

本案:
錢是「被害人交給甲私人保管」
不是基於公務上持有
→ 不成立公務侵占



四、正確法律評價

? 偽造公文書罪 + 詐欺取財罪
? 數罪併罰(想像競合不成立,行為階段分離)

所以答案是: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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