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簽發本票後,為使他人相信該紙本票之信用,在本票背面擅自寫上A名義之背書,依實務見解,在刑法上應構成何罪?
(A)刑法第201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C)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D)刑法第220條第1項之偽造準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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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9), B(944), C(64), D(66), E(0) #350898
統計: A(419), B(944), C(64), D(66), E(0) #350898
詳解 (共 3 筆)
#897508
本題應該是在考下述實務判決(有誤請指正):
最高法院 59 台上字第 2588 號判決:「支票上之背書,係發票後之另一票據行為,上訴人在其偽造之支票背面,偽造某甲署押為背書並達行使之程度,自足以生損害於某甲,顯屬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乃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以偽造上項背書,為偽造有價證券之一部,自難謂無違誤。」
因為票據行為是文書,所以冒名為背書(票據行為)是偽造私文書。
因為票據行為是文書,所以冒名為背書(票據行為)是偽造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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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3865
刑法上的偽造文書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文書包括契約書、借據、郵局儲金簿或取款憑條、支票背面之背書…等。
(二) 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下有
期徒刑。」公文書是指公務員於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例如判決書、死亡證明書、檢驗合格證書…等。
(三) 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
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大多係為圖一時便利或求職謀生,情形實有可憫之處,故立法者特設本罪。
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汽車牌照等。
轉自法律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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