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已年逾六十,在菜市場販售乾貨營生,因生意不佳,乃在磅秤上動手腳,以達偷斤減兩、增加收入之效果,嗣被熟客發現,怒以甲犯詐欺罪報警處理,甲於檢察官偵訊中坦承不諱,惟以年事已高,又為初犯為由,請求檢察官從輕發落,下列何者,非檢察官所得為之處分?
(A)於徵詢被害人意見後,即逕與甲進行認罪協商
(B)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C)將甲以緩起訴處分,得甲同意,並可要求其於一定期間內,定時協助維護菜市場清潔
(D)依照通常訴訟程序,將甲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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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3), B(125), C(237), D(185), E(0) #350908
統計: A(653), B(125), C(237), D(185), E(0) #350908
詳解 (共 5 筆)
#843725
認罪協商須在進入審判程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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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442
上面都講得很清楚了,依據455之2I規定,必須是起訴後,且向法院聲請才可以為協商程序
| 第 455-2 條 |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 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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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562
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要起訴或聲請後,不可以直接就認罪協商)
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1審案件,
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可以進行協商
達成合意+認罪,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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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336
依第455條之2第一項,適用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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