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乙丙三人於獄中,共同商議逃離監獄,但只有甲一人順利逃出,乙丙兩人脫逃前臨時放棄並告知甲,而沒有任何行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成立脫逃罪之共同正犯
(B)乙丙成立脫逃罪之未遂犯
(C)乙丙成立便利脫逃罪
(D)甲成立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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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2), C(3), D(374), E(0) #350897

詳解 (共 6 筆)

#2614360

我認為應該沒有中止犯的適用
因為終止犯要著手後放棄才可成立(未遂),但逃獄前就放棄,依照主客觀混和理論難認已著手。
既然未著手,就不用討論既遂或未遂。

故本題只有甲成功脫逃,所以甲會成立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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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6457

刑法第161條 實務認為己手犯,故不可討論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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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224
乙丙兩人脫逃前臨時放棄,照理說有中止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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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2240
第 161 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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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4342
林山田老師認為:因刑法§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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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1183
依題示  此題不需討論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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