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與乙素不相識,偶然聽聞乙欲至丙宅行竊鑽石,乃於乙行竊前,先搬梯子至丙住處門外放置,以
便利其行竊,嗣乙果真利用上開梯子爬進丙家。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教唆犯
(B)實行共同正犯
(C)幫助犯
(D)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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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32), C(7041), D(105), E(0) #2065290
統計: A(25), B(332), C(7041), D(105), E(0) #2065290
詳解 (共 5 筆)
#37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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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0449
第 28 條(分工合作)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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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8151
成立刑法加重竊盜罪

甲成立幫助犯 給予乙梯子之行為難認屬於構成要件之一部 甲並無與乙有犯意上聯絡 亦難認甲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乙所為之竊盜行為 不成立共同正犯

資料來源: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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