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向乙承租 A 屋以為居住之用,租期 2 年,甲於訂約時,已知 A 屋為海砂屋。甲居住 6 個月後,A 屋屋
頂之混凝土嚴重剝落,鋼筋裸露,危及甲之生命安全。下列甲得為的主張或請求,何者正確?
(A)得主張撤銷租賃契約
(B)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租賃物
(C)得主張解除租賃契約
(D)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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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559), C(1042), D(2602), E(0) #2065267
統計: A(252), B(559), C(1042), D(2602), E(0) #2065267
詳解 (共 10 筆)
#3769428
第 424 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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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1162
契約的解除與終止
契約的解除,指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使契約的效力,溯及於訂約之時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解除權的發生,有由於契約約定者(約定解除權),有由於法律規定者(法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的發生事由包括:一、給付遲延(民法第二五四條)。二、給付不能(民法第二五六條)。三、不完全給付(民法第二二七條準用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規定)。
契約的終止,指當事人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意思表示。此項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應向他方當事人為之。終止權的行使,亦不妨礙損害賠償的請求(民法第二六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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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0083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424(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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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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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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