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行政機關決定是否依職權撤銷違法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時,如受益人之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且其 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時,應如何處理?
(A)仍得撤銷但應予以合理之補償
(B)仍得撤銷且無須補償
(C)不得撤銷但應予以合理之補償
(D)不得撤銷且無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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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0), B(389), C(498), D(1809), E(0) #2065263

詳解 (共 7 筆)

#3590047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程法$117(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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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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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289

34 行政機關決定是否依職權撤銷違法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時,如受益人之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且其 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時,應如何處理?
(A)仍得撤銷但應予以合理之補償
(B)仍得撤銷且無須補償
(C)不得撤銷但應予以合理之補償
(D)不得撤銷且無須補償

不得撤銷。無撤銷、廢止、修正等就無需補償或制定過度條款等後續行政作為。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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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502
占了國家便宜,不撤銷還敢拿補償?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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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4005

信賴利益大於公益之事例


本件系爭土地業經臺北縣新店市公所於 60 年間價購完成並闢為道路,即已由該公所取得占有權及使用權,非 屬留供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訴人未辨明該公所出具之行文未記載系爭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非故意亦非重大過失),而予免 徵土地增值稅,係屬違法行政處分(政府作出證明時未及時察覺)。惟免稅處分為具確認性質之處分,其同時免除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土地增 值稅之義務,自亦具有授益行政處分之性質。稽之不動產買賣實務及本件買賣之約定暨證人葉海萍之證言, 堪認土地增值稅之徵免為本件買賣成交與否之考量重點,上訴人原核定之免稅處分,已使買賣雙方有所信賴, 而表現後續之買賣程序,本件已構成「信賴基礎」、「信賴表現」2 項要件。又被上訴人未有詐欺、脅迫、賄賂 之行為,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之陳述,亦無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之 情事,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各款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況上訴人於系爭土地已辦竣過戶程序 1 年後,突然作成補徵金額各近約 500 萬元之處分,相較於被上訴人出售系爭土地之所得價金僅有 100 餘萬元, 不只造成被上訴人背負巨額之公法上債務,且將造成相關當事人間之輾轉求償,對於已然確定之法律關係發 生巨變,本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上訴人撤銷處分所欲維護之公益,上訴人依法不得撤銷並予補徵等情業據原 判決論述綦詳,經核與上揭解釋及規定無違,並無上訴人所指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最高行 98 判 125)


#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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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9168
第117條(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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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5332
wow...這題考的超刁鑽
反邏輯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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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24500
未解鎖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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