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刑法關於保護管束之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假釋人
(B)受緩刑宣告人
(C)受強制治療之人
(D)代替其他保安處分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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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3), B(846), C(2344), D(830), E(0) #230409

詳解 (共 10 筆)

#231733
刑法第92條 , 第86條至第90條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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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1172

【B】76.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A)得付保護管束
(B)應付保護管束
(C)不得付保護管束
(D)應令入感化教育處所

 

【B】33 精神狀況正常之人受緩刑宣告,於緩刑期間內得如何處置? 
(A)應交付保護管束
(B)得交付保護管束
(C)應施以監護處分
(D)得施以監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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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243
保護管束所代替的其他保安處分如下
第86條(感化教育處分)
第87條(監護處分)
第88條(禁戒處分1)
第89條(禁戒處分2)
第90條(強制工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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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585
受強制治療之人(§91),不列入保護管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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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482
 必須將身體健康、工作情況及生活環境等事項,按時向保護官報告,前三個月每月至少兩次,之後每月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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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233
第 93條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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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236

保護管束乃保安處分所使用之手段之一,係將特定之行為人交由特定機關、團體或個人,加以保護與約束之謂。

受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等保安處分者,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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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7387

我的記法是受強制治療之人,都已經被關在醫院治療,不會出來害人,所以也就不用再保護管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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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322
保護管束是指住在家裡,定期向保護管束者報到...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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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9444
(A)假釋人(O)
(B)受緩刑宣告人(O)
(C)受強制治療之人(X)
(D)代替其他保安處分之人(O)

刑法 第 93 條(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刑法 第 91-1 條(治療處分)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刑法 第 92 條(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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