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聲明異議制度,若聲明異議未獲救濟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異議人得再聲明不服
(B)異議人得提起民事訴訟
(C)異議人應先提起訴願
(D)異議人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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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28), C(445), D(3513), E(0) #3143984
統計: A(83), B(28), C(445), D(3513), E(0) #3143984
詳解 (共 8 筆)
#5924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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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是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自不待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現行法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是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自不待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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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5659
(D)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
行政執行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執行名義行政處分(基礎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
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並非向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 相當於訴願
是以立法者無將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先行)程序之意。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本院97年聯席會議決議末句:「其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訴願程序」,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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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845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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