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
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多少時,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
(A) 5%
(B) 10%
(C) 12%
(D)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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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3), C(6), D(595), E(0) #1256229
統計: A(17), B(23), C(6), D(595), E(0) #1256229
詳解 (共 2 筆)
#5627908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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