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開會時,其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所有言論及表決,對外均不負責任
(B)不得兼任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私立各級學校不在此限
(C)現行犯、通緝犯得逕行逮捕,無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
(D)任期內均得支領交通費、膳食費等各項費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15), C(178), D(31), E(0) #3563774

詳解 (共 3 筆)

#6731189
1. 題目解析 本題主要考察的是關於直...
(共 9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2
#7273001
下為各選項之詳細解析(依據現行《地方制度法》及相關法規):
  • (A) 錯誤:並非「所有」言論皆免責。議員在議場內關於會議事項之言論及表決雖有免責權,但若涉及與會議無關之私德薰染明顯違法之言論(如公然侮辱),仍可能須負法律責任。
  • (B) 錯誤: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地方民意代表不得兼任任何公私立各級學校的專任教師。
  • (C) 正確: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51 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議會或代表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因此,現行犯與通緝犯可逕行逮捕,不需經過同意。
  • (D) 錯誤:並非「任期內」均可無條件支領。交通費、膳食費等相關費用,通常須在開會期間(會期內)依實際出席狀況支領,非開會期間或未出席會議則不得領取。
0
0
#7198764

(A)地方制度法 第50條 對外「均」不負責任,並非「均」。

(B)第53條 公私立各級專任教師都不得兼任。補充未禁止兼任私人企業職務(董事、負責人)
(C)第51條 「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同意不得逮捕拘禁。
(D)第52條 「開會期間」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48546
未解鎖
地方制度法 第51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
(共 2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