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時效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5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B)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登記之不動產10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C)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5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D)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10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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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0), B(166), C(32), D(46), E(0) #1867451

詳解 (共 2 筆)

#2991163

民法768條:動產之惡意取得時效,10年。

民法768-1條:動產之善意取得時效,5年。

民法769條:不動產之惡意取得時效,20年。(僅取得登記權)

民法770條:不動產之善意取得時效,10年。(僅取得登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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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2369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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