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哪一項不是特殊教育法對相關教育人員所規範的工作?
(A)對資賦優異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B)每三年接受評鑑一次
(C)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D)應每年重新評估學生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47), B(589), C(209), D(309), E(0) #23800
統計: A(4647), B(589), C(209), D(309), E(0) #23800
詳解 (共 10 筆)
#270822
依據特教法第36條, 應該是要替資賦優異學生擬定 個別「輔導」計畫(IGP)
68
0
#793762
名 稱特殊教育法 英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
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7
0
#12052
資賦優異學生的是稱為:個別輔導計劃,縮寫為IGP,所以是7F大大説的比較正確一點,法規上用字的不同。但實際上針對資賦優異學生之IGP內容和特教生之IEP有相當程度上的差別。
3
0
#72065
B選項要做修正 否則A B都是答案~
2
0
#7914
因為題目是在還沒修訂之前出的呀 !!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