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下列哪一項工作是特殊教育法未對教育工作者規範的工作?
(A)對資賦優異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B)每三年接受評鑑一次
(C)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D)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統計: A(437), B(109), C(101), D(92), E(1) #25539
詳解 (共 10 筆)
特殊教育法--每三年評鑑一次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每兩年評鑑一次
資賦優異--個別輔導計畫
特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謝謝大家~總算明白了兩者不同
依「特殊教育法(民93)」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乃為身心障礙者提供
故(A)選項錯了
98.11.18修正的特殊教育法
第 47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 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B)也錯了喔!!特殊教育法第47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40.下列哪一項工作是特殊教育法未對教育工作者規範的工作?(A)對資賦優異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B)每二年接受評鑑一次(C)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D)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修改成為
40.下列哪一項工作是特殊教育法未對教育工作者規範的工作?(A)對資賦優異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B)每三年接受評鑑一次(C)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D)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他指的應該是施行細則,因為施行細則還沒有修改
所以是以修改後的特教法「三年」為主
關於選項(A)第 3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 、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14F說得沒錯,個別輔導計畫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不一樣
附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關於IEP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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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 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 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 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 學生家庭狀況。 三 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 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 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 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 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 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 (班) 之時間及項目。 九 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一○ 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 三年級學生 之轉銜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 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 、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 員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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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
前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 期至少檢討一次。 |
關於選項(B)
第 21 條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
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前二項之評鑑,必要時,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大學校院或
民間團體辦理之。
A.B都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