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多少?
(A)百分之一點五
(B)百分之十一點五
(C)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D)百分之三十一點五
(E)百分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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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289), C(3555), D(126), E(469) #22371
統計: A(127), B(289), C(3555), D(126), E(469) #22371
詳解 (共 10 筆)
#1532751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 |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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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54
法規類別:行政/教育/國民教育
名 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沿革: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九一四五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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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318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九 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21 號 第 三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 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 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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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55
已經修法改成22.5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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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27
當初有兩個數據,各自有各自堅持,因此決定相加除以二,所以就有了所謂的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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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840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21 號 第 三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 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 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已修改為23%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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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259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3 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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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409
因應時勢 將(C)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改成(C)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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