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現行規定,縣長候選人須年滿:
(A)23歲
(B)26歲
(C)30歲
(D)3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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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98), C(2332), D(229), E(0) #133646

詳解 (共 3 筆)

#399433
樓上說的有一點謬誤哦。
縣(市)長直轄市長:皆30歲
35歲的是監察委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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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84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公布第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

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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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440
直轄市長原為35歲,之後修改為30歲(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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