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在國家賠償法中,針對公有公共設施的責任部分,是採取:
(A)國家無責任論
(B)國家國庫責任論
(C)無過失責任論
(D)國家代位責任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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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2), C(494), D(49), E(0) #133647

詳解 (共 2 筆)

#194809
無過失責任主義,指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民法上,該原則與過失責任主義相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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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19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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