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在國家賠償法中,針對公有公共設施的責任部分,是採取:
(A)國家無責任論
(B)國家國庫責任論
(C)無過失責任論
(D)國家代位責任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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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97), C(3663), D(299), E(0) #132504

詳解 (共 3 筆)

#476363
無過失責任論

無過失責任主義,指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民法上,該原則與過失責任主義相對立。


國家代位責任論

國家代位責任論認為國家所負之責任為公務員責任之替代,也就是說,公務員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本應由公務員負擔責任,但國家基於保護人民之權利與增進行政效率之考量,由國家代替公務員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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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365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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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0408
請問為何不能選D?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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