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內部人為有價證券信託之委託人時,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向所屬公開發行公司申報持股異動,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於異動之次月五日前申報
(B)經提示信託契約證明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得僅申報自有持股減少
(C)經提示信託契約證明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保留運用決定權,得僅申報自有持股減少
(D)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應申報所移轉股份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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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79), C(340), D(50), E(0) #3660808
統計: A(43), B(179), C(340), D(50), E(0) #3660808
詳解 (共 3 筆)
#7516095
內部人定義: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10%以上大股東及其配偶子女
B 「受託人(銀行)具有運用決定權」(也就是委託人不保留決定權,全權交給銀行處理)
此時,這筆股票的控制權已經完全離開內部人,因此內部人此時控制的持股確實變少了,可以單純申報「自有持股減少」
C 如果內部人「保留了運用決定權」,代表這筆股票雖然名義上移轉到信託帳戶,但實質上要買要賣、投不投票,依然是由內部人說了算
既然這筆股份的實質控制權還在內部人手中,法律就認定它依然屬於內部人的持股範疇,因此,內部人在申報時絕對不能只申報「自有持股減少」(這樣會讓人誤以為他名下持股不見了),他必須同時申報自有持股減少、以及信託持股增加,總持股股數在法律計算上是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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