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61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實務#132919
年份:114年
科目:信託實務
33.內部人為有價證券信託之委託人時,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向所屬公開發行公司申報持股異動,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於異動之次月五日前申報
(B)經提示信託契約證明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得僅申報自有持股減少
(C)經提示信託契約證明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保留運用決定權,得僅申報自有持股減少
(D)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應申報所移轉股份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