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有關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管理機構:指受委託人委任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信託業
(B)安排機構:指對受益證券之募集或私募安排規劃整體事務者
(C)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指正進行或規劃進行開發、建築、重建、整建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
(D)發起人:指受託機構申請或申報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時,已確定投資之不動產之所有人、不動產相關權利 之權利人或現金出資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4), B(98), C(77), D(159), E(0) #3660816
統計: A(324), B(98), C(77), D(159), E(0) #3660816
詳解 (共 5 筆)
#7516107
A 不動產管理機構:指受「受託機構」委任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機構
1
0
#7585870
依據台灣現行的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關於選項 (A) 的敘述是錯誤的。
ㅤㅤ
錯誤原因說明
-
(A) 的正確定義: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規定,不動產管理機構係指符合一定條件,並與受託機構簽訂委任契約,受託機構委任其執行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管理、處分及相關業務的機構(例如建築經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等專門機構),而不是限於「信託業」本身。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