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甲中年喪夫,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因重大車禍,先於甲而死亡,遺有二幼子戊、己
及遺孀庚。甲死亡時遺有財產1,800萬元,其遺產應如何被繼承?
(A)丙、丁、庚各繼承600萬元
(B)丙、丁、戊、己各繼承450萬元
(C)丙、丁各繼承600萬元,戊、己各繼承300萬元
(D)丙、丁各繼承600萬元,戊、己、庚各繼承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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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5), C(580), D(97), E(0) #2800065
統計: A(26), B(25), C(580), D(97), E(0) #2800065
詳解 (共 3 筆)
#6185932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本題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乙丙丁繼承,三人為同一順位,遺產平分一人600萬,但乙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代位繼承,兩人為同一順位,平分600萬,一人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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