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對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敘述
何者錯誤?
(A) 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能力測驗成績以加總百分之
二十五計算
(B) 達錄取標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
中之百分之二
(C)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得依此法之規
定,升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D)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學年應辦理一次身心障
礙學生專科以上學校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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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680), C(334), D(175), E(0) #56607
統計: A(69), B(680), C(334), D(175), E(0) #56607
詳解 (共 5 筆)
#342406
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百分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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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493
依「身心障礙升學輔導辦法」第3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各校 (系、科) 招生名額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分25%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25%計算
前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2%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但成績總分貨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2%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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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45
| 第 3 條 |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者, 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 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 員會決議之其他優待方式辦理。 達前二項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百分之 二。但成績總分同分者,增額錄取。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甄選入學者,其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亦以加總分 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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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9525
(C)
| 法規名稱: |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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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學生: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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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827
考真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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