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有關學習障礙者的敘述何者是不正確的?
(A)A不重視工作細節,比較容易衝動
(B)B無法對同一工作保持長久注意力
(C)C明顯發展出反社會行為
(D)D部分學生帶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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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26), C(1869), D(55), E(0) #97805

詳解 (共 2 筆)

#835484
(A)A不重視工作細節,比較容易衝動>>>衝動型
(B)B無法對同一工作保持長久注意力>>>ADD注意力缺陷型
(C)C明顯發展出反社會行為>>>只有情障有
(D)D部分學生帶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綜合型

ABD都是ADHD的特質,呼應學障要[排除情障],但可能會帶有ADHD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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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480
第 九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情障在[學業]表現上可能是會有困難的,但主要困難在於情緒與行為問題。



第 十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學障要[排除情障],但可能會帶有ADHD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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