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根據兒童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六歲以下幼兒不可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所謂不適當之人是指:1.無行為能力之人 2.七歲以
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3.有法定傳染病之人 4.身心有嚴重缺陷之人
(A)1234
(B)234
(C)124
(D)123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30), B(10), C(474), D(75), E(0) #3113702
統計: A(1230), B(10), C(474), D(75), E(0) #3113702
詳解 (共 5 筆)
#6354624
兒童及青少年福利保障法實施細則
第 13 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稱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指罹患疾病、身體受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
第 14 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依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安全之虞者。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稱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指罹患疾病、身體受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
第 14 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依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安全之虞者。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