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2 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學校之權責劃分為何?
(A)兩所學校自行協商一方出來負責調查即可
(B)霸凌者所就讀學校應負責調查
(C)應交由中立之第三方調查
(D)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另所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 B(119), C(323), D(1291), E(0) #3113712
統計: A(22), B(119), C(323), D(1291), E(0) #3113712
詳解 (共 5 筆)
#6027629
Q16、如果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有2個人以上,且分屬不同學校時,應由哪一個學校負責調查?
A16:校園霸凌事件2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依本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以先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必須派代表參與調查,並應督促所屬人員配合接受調查。
ㅤㅤ
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前項事件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學制轉銜期間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ㅤㅤ
第 21 條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五、學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調查學校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ㅤㅤ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