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及行政業務,應設學校體育委員會,其法源依據為?
(A)國民體育法第 6 條
(B)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第 4 條
(C)教育基本法第 6 條
(D)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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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2), B(1493), C(192), D(114), E(0) #1600621
統計: A(612), B(1493), C(192), D(114), E(0) #1600621
詳解 (共 5 筆)
#2380313
第 四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及行政業務,應設學校體育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二、 校內重要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 學校體育特色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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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員會,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並由體育單位主管
兼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學校有關單位主管、教師代表及家長或學
生代表組成;聘有專任運動教練之學校,並應將專任運動教練納為委
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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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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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得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107年5月22修正!!~
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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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616
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學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及行政業務,應設學校體育委員會,審議 下列事項: 一、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二、校內重要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學校體育特色之發展。 前項委員會,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並由體育單位主管兼任 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學校有關單位主管及教師、家長或學生代表組成 ;聘有專任運動教練之學校,並應將專任運動教練納為委員。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因法規名稱已改,建議將(B)選項改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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