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及行政業務,應設學校體育委員會,其法源依據為?
(A)國民體育法第 6 條
(B)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第 4 條
(C)教育基本法第 6 條
(D)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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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2), B(1493), C(192), D(114), E(0) #16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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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566
第 四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策進及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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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0313

第 四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及行政業務,應設學校
體育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二、 校內重要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 學校體育特色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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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會,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並由體育單位主管
              兼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學校有關單位主管、教師代表及家長或學
              生代表組成;聘有專任運動教練之學校,並應將專任運動教練納為委
              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ㅤㅤ
              第一項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ㅤㅤ
              大專校院得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107年5月22修正!!~
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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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366
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修正總說明各級學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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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616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學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及行政業務,應設學校體育委員會,審議
下列事項:
一、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二、校內重要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學校體育特色之發展。
前項委員會,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並由體育單位主管兼任
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學校有關單位主管及教師、家長或學生代表組成
;聘有專任運動教練之學校,並應將專任運動教練納為委員。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因法規名稱已改,建議將(B)選項改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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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693
原本題目:3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策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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