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五年七月教育部頒布《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此辦法乃欲落實下列哪一項法令而訂定的?
(A)憲法
(B)國民教育法
(C)教育基本法
(D)強迫入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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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38), C(315), D(10), E(0) #33020
統計: A(4), B(138), C(315), D(10), E(0) #33020
詳解 (共 7 筆)
#23239
| 第 8 條 |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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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07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1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維護並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及家長參與
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特訂定本辦法。」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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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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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996
本題題目為95年,故應該選教育基本法,無誤。
但法規已改,101年修正為「國民教育法」。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098188C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068734C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
| 名 稱 |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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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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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246
| 國教法 第 20-2 條 |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 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 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 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 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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