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行政罰法規定與我國學理,無論法律或自治條例,均可作為處罰之依據。下列與此相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此處所稱之法律,包括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法規命令
(B)此處所稱之自治條例,不包括職業團體內部之自治規章
(C)此處所稱之法律,不包括具有間接對外效力之行政規則
(D)此處所稱之自治條例,包括與大學自治相關之自治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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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342), C(247), D(483), E(0) #3342413
統計: A(52), B(342), C(247), D(483), E(0) #3342413
詳解 (共 4 筆)
#6420673
(A) 此處所稱之法律,包括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法規命令
↑行政罰法第 4 條
(B) 此處所稱之自治條例,不包括職業團體內部之自治規章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C) 此處所稱之法律,不包括具有間接對外效力之行政規則
↑行政罰法第 4 條
(D) 此處所稱之自治條例,包括與大學自治相關之自治規章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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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4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ㅤㅤ
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九四號及第四0二號解釋意旨,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法律得就其處罰之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授權以法規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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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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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職業團體內部之自治規章、大學自治相關之自治規章,是指縣市家族的自治條例(俗稱縣規章),所以,再依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對照,故(B)、(D)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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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直轄市家族的自治條例,俗稱市法規;鄉鎮市家族的自治條例,俗稱鄉鎮市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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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透過《地方制度法,第三節:自治法規》之中的法條得知1自治條例、2自治規則、3自律規則和4委辦規則,俗稱自治法規(第 25 條到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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