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多久訪視評鑑一次?
(A)每一學期
(B)每一學年
(C)每二年
(D)每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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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0), C(243), D(161), E(0) #154952

詳解 (共 7 筆)

#742619
102/7/12修正公布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已無提及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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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07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 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前二項之評鑑,必要時,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大學校院或 民間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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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80

特殊教育法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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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94
特殊教育法和特殊教育法"細則"的規定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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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08

這是92年的都沒修法

很討厭 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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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617
102/1/23 特殊教育法
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 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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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767
特教法--三年
特教法細則--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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